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284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張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