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補字第486號

原告 高妃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政輝 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政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