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易字第8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О四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判決以被告甲○○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苗栗縣○○鎮○○路○○○號,而其犯罪地又係在雲林縣麥寮鄉,原法院無管轄權,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惟被告之戶籍地在台南市○區○○街○○巷○○號,此有被告全戶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按,則原法院有無管轄權,自有再為詳查之必要,公訴人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發回更為適當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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