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8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五二號A
上訴人即被告戊○○右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戊○○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概括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甲○○、丁○○、庚○○、丙○○、己○○、 吳雅玲 等人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並於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時間、地點,無故侵入丙○○住宅竊取如附表(一)所載之鑽戒、黃金、戒指、手鍊等財物。另戊○○復將歷次所竊得之鑽戒、黃金、戒指、手鍊等贓物,一部或全部委託辛○○變賣,辛○○明知戊○○所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鑽戒、黃金、戒指、手鍊等財物均係贓物,竟基於概括之牙保贓物犯意,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往附表(二)所示之銀樓及通訊行予以變賣,得款情形如附表(二)所載。而辛○○每次將如附表(二)所示之贓物變賣得款後,均交予戊○○,戊○○每次均以一、二百元交予辛○○花用。嗣辛○○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 臺南縣 ○里鎮○○路○○○號「佳峰銀樓」內變賣附表(二)編號七之財物後為警當場查獲,並循線至臺南縣○里鎮○○里○鄰○○街○○○巷○號戊○○之住處搜索而查獲戊○○上開竊盜等情。
二、案經 丁文祥 、丁○○、庚○○、丙○○、己○○、吳雅玲等人訴由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上訴人被告戊○○於警訊、原審偵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丁○○、庚○○、丙○○、己○○、吳雅玲六人於警訊時及被害人甲○○、丁○○、庚○○、乙○○、丙○○於原審審理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另上訴人即被告辛○○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持戊○○所交付之黃金、鑽戒、戒指、手鍊等財物,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銀樓、通訊行予以變賣並將變賣所得款項交予戊○○,再由戊○○於變賣所得每件抽得一、二百元不等交予其花用等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牙保之犯行,並辯稱:我不知道戊○○所交付之黃金、鑽戒、戒指、手鍊等物係竊來之贓物,他說是他家人的東西,因為他沒有身分證可以登記,才叫我拿去賣云云。經查:被告辛○○確有上開連續牙保贓物之犯行,業據其於警訊時供述明確,並經證人 黃茂松 即「佳峰銀樓」之負責人、證人 曾秀 花即「 金吉 原銀樓」負責人、證人 蔡明憲 即「 金承 銀樓」負責人、證人 黃建 信即「興生通訊行」店員四人於警訊時指證無訛。且查被告辛○○於原審審理時坦供其知曉戊○○的家境並非富裕,則戊○○焉能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黃金、鑽戒、戒指、手鍊等多項貴重財物供其變賣得款揮霍花用,顯與其家境經濟狀況不符,已易令人起疑,因之,衡諸情理及經驗法則,被告辛○○對於戊○○多次交付黃金、鑽戒、戒指、手鍊等財物與伊時,自當知該等黃金、鑽戒、戒指、手鍊之財物,係屬來源不明之贓物,已毋庸置疑。況被告辛○○由變賣所得款項每件抽得一、二百元,亦與一般朋友間基於一時幫忙變賣,並無抽頭之情形有異,益見被告辛○○確實知贓,堪予認定。此外,復有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五紙、臺南縣警察局佳里分局贓物代保管單一紙、顧客資料四紙、臺南縣金銀珠寶商業同業公會黃金、金飾珠寶來源證明登記書六紙、金飾買入登記簿三紙及照片十四幀附卷足資佐證,被告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合,足堪採取。故被告二人之事證明確,被告辛○○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圖卸刑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等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按窗戶依社會通常觀念,足認為防閒之設備,其與門扇、牆垣相類性質,自屬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指之安全設備;次按鐵條質硬圓細,方便持握,如持以攻擊人身,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客觀通念上應認係兇器。核被告戊○○所為,其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踰越安全設備加重竊盜罪,其於附表(一)編號二、六、七次之犯行,均係犯同條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其於附表(一)編號三之犯行,係犯同條項第三款、第一款之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其於附表(一)編號五之犯行,係犯逾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之加重竊盜罪,其於附表(一)編號四所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戊○○先後所犯六次加重竊盜罪、一次普通竊盜罪,時間緊接,所犯又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加重竊盜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戊○○上開所犯加重竊盜罪與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加重竊盜罪論。另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牙保贓物罪,被告先後多次牙保贓物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戊○○於八十七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七年四月七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執行完畢之事實,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法遞加重其刑。
三、原審認被告戊○○、辛○○等之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款、第一款、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等規定,並審酌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犯行之次數、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酌情各量處被告戊○○有期徒刑三年;被告辛○○有期徒刑六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之標準。被告戊○○於警訊時供稱其於附表(一)編號三所載時間地點持鐵條作案,惟被告供稱該鐵條於事後已丟棄且未扣案,為免日後執行困難,作案鐵條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被告等上訴意旨,或請求輕判,或否認知贓,均非可取,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黃三哲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行為時間│行為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竊得財物│備註│├──┼─────┼─────┼───┼─────┼─────┼───┤│一│九十一年七│台南縣佳里│甲○○│自一樓後面│黃金(手環│未領回│││月中旬晚上│鎮鎮山里五││爬上二樓,│、項鍊、戒││││八時許│鄰自由街三││越過安全設│指)大約七│││││十八號││備窗戶進入│、八兩│││││││屋內行竊,││││││││未損壞門鎖││││││││,亦未使用││││││││任何作案工││││││││具│││├──┼─────┼─────┼───┼─────┼─────┼───┤│二│九十一年八│台南縣佳里│丁○○│自未上鎖之│信用卡二張│手錶已│││月六日凌晨│ 鎮忠仁 里興││玻璃門進入│、提款卡三│領回。│││三時、四時│中街三十三││住宅行竊,│張、身分證│手機質│││許│號││未使用任何│、駕照各一│賣予佳│└──┴─────┴─────┴───┴─────┴─────┴───┘┌──┬─────┬─────┬───┬─────┬─────┬───┐│││││作案工具│張、行動電│里鎮興│││││││話(NOKIA33│生通訊│││││││10,手機序│行。│││││││號00000000││││││││0000000號)││││││││錢筒二個、││││││││新台幣一千││││││││元現金、男││││││││用手錶(梅││││││││花麥)││├──┼─────┼─────┼───┼─────┼─────┼───┤│三│九十一年八│台南縣佳里│庚○○│鐵門鑰匙開│皮包一只內│照相機│││月九日凌晨│ 鎮忠仁里博 ││關處未關緊│有新台幣一│領回│││一時│愛街九十一││以客觀上足│萬六千元現│││││號││以供凶器使│金、漁會、│││││││用之鐵條將│萬通銀行、│││││││鐵門開關按│第一銀行提││└──┴─────┴─────┴───┴─────┴─────┴───┘┌──┬─────┬─────┬───┬─────┬─────┬───┐│││││下後開門而│款卡、中國│││││││進入該住宅│信託信用卡│││││││行竊│及身分證,││││││││照相機(FUJ││││││││IFILM牌)70││││││││8052││├──┼─────┼─────┼───┼─────┼─────┼───┤│四│九十一年八│台南縣佳里│丙○○│進入未栓妥│鑽戒、黃金│未領回│││月十日下午│鎮建南里祥││玻璃門之住│戒指各二只││││五時許│和三街二一││宅(侵入住│、訂婚戒一│││││三街││宅部分業據│只、手鍊一│││││││告訴)行竊│條、項鍊二│││││││未用任何作│條、小戒指│││││││案工具│二只、小手││││││││鍊一條││└──┴─────┴─────┴───┴─────┴─────┴───┘┌──┬─────┬─────┬───┬─────┬─────┬───┐│五│九十一年八│台南縣佳里│己○○│搖動未上緊│新台幣二萬│僅領回│││月十一○○○鎮○○街四││之紗窗夜間│元及身分證│身分證│││晨三時│十五號││踰越窗戶之│、健保卡、│及駕照││││││安全設備,│存摺、金融│││││││進入住宅行│卡、行動電│││││││竊,未使用│話一支、汽│││││││任何作案工│車駕照及行│││││││具│照││├──┼─────┼─────┼───┼─────┼─────┼───┤│六│九十一年八│台南縣佳里│吳雅玲│直接進入未│身分證、駕│除信用│││月十一○○○鎮○○街一││上鎖之門而│照、健保卡│卡外均│││上十時三十│五五號││侵入住宅行│、玉山銀款│已領回│││分│││竊,未使用│卡、慶豐、│││││││任何作案工│聯邦信用卡│││││││具│各一張││└──┴─────┴─────┴───┴─────┴─────┴───┘┌──┬─────┬─────┬───┬─────┬─────┬───┐│七│九十一年八│台南縣佳里│乙○○│門窗未上鎖│黃金手環一│K金項│││月十七日下│鎮建南里復││由前門進入│只、K金項│鍊、白│││午九時│興路九十三││住內,沒有│鍊、白金項│金項鍊││││號││使用任何作│鍊、黃金項│各一條││││││案工具,在│鍊各一條、│、紅色││││││三樓臥室偷│黃金戒指二│瑪瑙耳││││││竊得手後,│只、紅色瑪│垂二只││││││自廚房後門│瑙耳垂二只│、阿爾││││││離開│、白金耳垂│卡特手│││││││一只、黃金│機一支│││││││老虎耳垂一│領回│││││││只、手機(││││││││爾卡特牌面││││││││板紅色)一││││││││支、五十元││││││││硬幣約一千││└──┴─────┴─────┴───┴─────┴─────┴───┘〈附表二〉贓物變賣┌──┬────┬─────┬────┬──────┬──────┐│編號│時間│地點│店名│贓物│得款情形│├──┼────┼─────┼────┼──────┼──────┤│一│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佳峰銀樓│戒指一點五六│一千七百七十│││七月○○○鎮○○路二│(黃茂松)│錢│元│││四日│五三號││││├──┼────┼─────┼────┼──────┼──────┤│二│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金吉原銀│戒指二點五錢│二千八百七十│││七月二十│鎮安西里十│樓(曾秀││五元│││九日│一鄰義民路│花││││││一六六號││││├──┼────┼─────┼────┼──────┼──────┤│三│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佳峰銀樓│金鍊二點四一│二千六百七十│││七月○○○鎮○○路二│(黃茂松)│錢│元│││一日│五三號│││││││││││└──┴────┴─────┴────┴──────┴──────┘┌──┬────┬─────┬────┬──────┬──────┐│四│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佳峰銀樓│戒指一點九三│四千四百九十│││八月○○○鎮○○路二│(黃茂松)│錢、 金墜 二點│元││││五三號││一二錢││├──┼────┼─────┼────┼──────┼──────┤│五│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金吉原銀│金墜三點五錢│三千九百二十│││八月一日│鎮安西里十│樓(曾秀││元││││一鄰義民路│花││││││一六六號││││├──┼────┼─────┼────┼──────┼──────┤│六│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金承銀樓│鍊子六點二六│七千零七十三│││八月○○○鎮○○路二│(蔡明憲)│錢│元││││四0號││││├──┼────┼─────┼────┼──────┼──────┤│七│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佳峰銀樓│項鍊三點四六│三千八百四十│││八月○○○鎮○○路二│(黃茂松)│錢│元││││五三號││││└──┴────┴─────┴────┴──────┴──────┘┌──┬────┬─────┬────┬──────┬──────┐│八│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佳峰銀樓│戒指及 鍊子共 │六千八百七十│││八月○○○鎮○○路二│(黃茂松)│六點一三錢│元││││五三號││││├──┼────┼─────┼────┼──────┼──────┤│九│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金承銀樓│項鍊三點六五│四千一百六十│││八月○○○鎮○○路二│(蔡明憲)│錢│元││││四0號││││├──┼────┼─────┼────┼──────┼──────┤│十│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佳峰銀樓│童飾一錢│一千一百四十│││八月○○○鎮○○路二│(黃茂松)││元││││五三號││││├──┼────┼─────┼────┼──────┼──────┤│十一│九十一年│台南縣佳里│興生通訊│3310型(序號│不詳│││七月○○○鎮○○路一│行(黃建│:0000000000││││日、七月│六九號│信)│15659)、8088││││十六日、│││型(序號:449││││七月二十│││000000000000││└──┴────┴─────┴────┴──────┴──────┘┌──┬────┬─────┬────┬──────┬──────┐││六日、七│││)、3310型(序││││月三十日│││號:00000000││││、八月四│││0000000)、32││││日、八月│││10型(序號:4││││十日、八│││000000000000││││月十一日│││95)、3310型(│││││││序號:350145│││││││00000000)、T│││││││28型(序號:5│││││││000000000000│││││││20)、3310型(│││││││序號:350101│││││││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