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補字第35號
原   告  陳明煌
       張雁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邵榮保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
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
(臺南縣新市鄉○○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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