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329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92年6月9日至94年9月6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14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2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余仕明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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