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毒抗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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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毒抗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917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裁定(96年度毒聲字第21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未具任何理由,空言不服,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