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2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7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之1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敍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0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