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86年1月31日起至86年11月24日止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59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22174號)論以裁判上一罪即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受刑人上訴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369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受刑人經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部分,雖不在本件聲請減刑之列,但仍應一併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余仕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