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郭瑞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幫助運輸第三級│例(販賣第二級│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5年3月│有期徒刑5年3月│├────────┼────────┼───────┼────────┤│犯罪日期│95.08.10至│95年7月中旬某│95年8月中旬某日│││95.08.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5年度│臺中地檢95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2542號│偵字第19714、│字第19714、19715││││19715號│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3號│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實│││1184號│1184號││審├──────┼────────┼───────┼────────┤││判決日期│96.03.22│96.09.04│96.09.04│├─┼──────┼────────┼───────┼────────┤││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96年度上訴字第│96年度上訴字第││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3號│1184號│11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16│96.09.27│96.09.27││││(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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