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中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李婉華 律師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販賣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8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1月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1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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