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小字第18號
上訴人即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盧献彬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6,850元自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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