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342號
原 告 合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合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 律師
被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昊緯
訴訟代理人 廖智偉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維軒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
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