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施用第一、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5年4月14日送監執行。因減刑暨定應執行刑,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6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9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3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65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許增男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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