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4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送強制戒治,因戒治處遇成效合格釋放而處分不起訴確定(本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167號),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為0.7公克),經鑑定之結果,含有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屬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後淨重為0.426公克),經送請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市凱醫驗字第8238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詳見偵查卷第16頁),足徵扣案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