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一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係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乃遲至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始向臺灣臺中戒治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得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