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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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六號
聲請人丙○○
送達代相對人乙○○
丁○○戊○○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伍萬陸仟陸佰元後,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九六0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二0二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度執字第九六0七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二年度訴字二0二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張國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田靜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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