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六三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 呂勝賢 律師右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聲請人所提附卷之本院八十九年重家訴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所載內容,仍無從認定本件遺失之票券係屬聲請人單獨持有,其請求准予公示催告,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不符,其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及郵票一百四十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B書記官陳淑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