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八О四號
聲請人即被告之父乙○○被告甲○○右聲請人因被告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案羈押已有時日,請法院本怵惕側隱之心,能於判決時交保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涉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之罪,係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認其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予以羈押,並分別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七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而被告復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以連續加重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月,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