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萬肆仟貳佰捌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八萬四千元││├────────┼─────────────────┼──────────┤│第一審送達費│二百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八萬四千二百八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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