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