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複代理人 鍾奇維

被告美信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1年7月28日10時55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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