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341號
上訴人 温秀貞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店小字第341號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命上訴人與共同被告 胡耀祖 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70,625元及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70,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