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234號
原告 張閔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世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固主張:「法源依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222條,非依一般侵權民法第184條、186條損害求償」(見補字卷第13頁)等語。惟民事訴訟法係我國對民事訴訟程序所定規範,而非人民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例如: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或契約均係常見請求權基礎,民事訴訟法第222條則係規範如何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非賦予人民得直接據以請求損害賠償之依據。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依其所述事實及依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請求權基礎(即補正其他適當法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