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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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70號

原告 林俊億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李仁傑 律師

被告 李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10年7月15日遷入臺北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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