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上訴人友緣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紅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 律師
陳佳菁 律師複代理人 林芝余 律師輔佐人 蕭輔寬 被上訴人雷賽克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啟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鄒永禎 律師輔佐人 杜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46頁第10行「硫酸」,應更正為「鹽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熊誦梅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