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聲請人 楊乃彥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陳泰元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蔡政宏
蘇志成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蔡俊慶 指定送達.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冠甫
洪瑞霞 債權人 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理人 林志淵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代理人 李步雲 上列債務人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後應否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乃彥不免責。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免責前,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已進行之更生程序,適於清算程序者,作為清算程序之一部;其更生聲請視為清算聲請,消債條例第7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一)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五)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債務人有前條各款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亦為本條例第133至135條所明定。
二、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債務人應否免責表示意見,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均不同意債務人免責;債務人則主張應予免責,並分別陳述略以:
(一)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自94年10月起向債權人申請信用貸款,然自95年2月起未依約清償上開欠款及其他信用卡消費款債務,而債務人負債原因係因預借現金之故,上開借款難認係維持日常生活所必須,足見確有浪費、奢侈之情事,且債務人經濟狀況已不理想,自當撙節開支,然債務人竟再以信用卡為交易或申辦貸款,顯係濫為信用擴張以謀利益,實具有高度道德非難性。另債務人曾於98年間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惟因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而遭退件處理,然債務人如有解決債務之意,仍可再提出協商申請,竟未為之,難認其有協商之誠意。
(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記載其於聲請前二年間即98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之總收入為24萬元,每月收入為1萬元,工作內容為手工製鞋,惟依債務人所得資料所示,其於98年仍任職於台灣松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開期間內所得應為293,725元,故債務人之陳報內容即與事實不符,而有本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
(三)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債務人之年齡應仍有工作能力,應更勤勉工作以設法解決債務,倘予以免責,將影響債權銀行權益至鉅,戕害整體社會金融經濟秩序,即與本條例立法意旨相違。又依債務人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可知,其欠款內容多為預借現金、百貨量販、保險投資、休閒娛樂等非必要性之奢侈消費,顯係因浪費導致其不可負擔之債務,已有本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應不免責事由。
(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卡或信用貸款消費之債務人倘未能依期清償,則應負擔高額之遲延利息,故債務人於為此消費前,本應謹慎考慮後始得為之,惟本件債務人本非高收入之人,未考量能否負擔債務即為信用卡消費,終至入不敷出,顯有奢侈、浪費而不應免責之情。
(五)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內容均
係預借現金,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支出,且債務人僅以最低應繳方式攤還債務,顯以明知其經濟狀況有困難。又本件債權人受分配金額為0元,已低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本件應有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
(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對中國信託銀行之債務發生原因係代償他行欠款、信用卡提領、通信貸款、電信費、萬家福量販店之消費、東帝士及東森得易購等消費所致,其數額與性質應非屬一般日常生活所必需,且債務人係以最低應繳方式攤還,顯見其已明知經濟有困難,猶仍持續借款及為奢侈性消費,造成負債逾越可支配所得,其將此負債大於收入之風險轉嫁由債權人承擔,實不符公平原則。又本條例係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非為免除債務人清償債務之義務而設。債務人目前年約40歲,應具工作能力及還款能力,當竭力清償債務,為免本條例遭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故本件應不免責。又債務人既係為配偶還債,則債務人應將對配偶之債權列入清算財團等語。
(七)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所陳報其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之收入總額為24萬元,必要支出總額為324,000元,顯不合常情,債務人顯有浮報支出或隱匿收入之情。又債務人於向台東企銀申辦貸款時,係於台灣通用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助理,月薪24,233元,顯見債務人並非全無智識能力之人,竟不思力謀正職以償還債務,反隱匿收入,將遠低於勞工基本薪資收入數額之收入狀況陳報予本院,此非本條例之所由設,又債務人隱匿其對配偶之債權,故本件應有本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2、8款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
(八)債務人:債務人之所以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係因配偶遭人倒會,為免地下錢莊催討,債務人不得已而向各債權銀行借款以為配偶清償債務。另債務人於開始更生程序後,每月收入1萬元,扣除扶養費後已無餘額,自無庸再審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是否已受分配低於債務人清算前2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必要生活費之數額,故本件應無本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免責事由。又本條例關於清算程序係以免責主義為原則,不免責為例外,而債權人未能證明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4條所定應不免責事由,故本件應予免責。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前經本院於100年12月30日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嗣因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未能依消債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復無本條例第64條第1項所定逕依職權裁定認可之適用,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裁定自101年4月12日下午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號、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卷宗核閱屬實。
次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前即為其配偶清償債務,清償數額達上百萬元,且其配偶並未將債務人代其清償之款項返還予債務人,此經債務人於本院調查時自陳:「...我之所以欠這麼多錢是因為我先生被人倒會,地下錢莊找上門我只好去借錢替他還。」、「(問:最後一次替妳先生還債是何時?)在通用器材工作之時,約民國93、94年。(問:
總共替妳先生還了多少錢?妳先生是否有將妳幫他還的錢還妳?)上百萬元,他沒有還我錢,我先生也沒有辦法把這些錢還給我。」(見本院101年10月4日調查筆錄),顯見債務人至遲自93年起即向債權人借款以代其配偶清償債務而為其配偶之債權人,惟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未將其配偶列入債務人清冊,顯係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則本件債務人即有本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應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存在,而債務人並未提出證據證明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應予免責,另本院審酌債務人對其配偶之債權額高達百萬元,而本件因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故普通債權人未受分文清償等情,應認債務人違反前開規定之情節非屬輕微,依本條例之規定,本件債務人應不免責。
五、又債務人已有前開本條例所定應不免責之事由,債權人其餘主張債務人應不免責之陳述,核與前開認定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本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之應不免責之事由存在,且其情節非屬輕微,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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