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8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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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325號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債務人 李岳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債務人「 李岳峰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岳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本件關於增列案外人 李言隆 、 董美娟 為債務人之部分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並無顯然記載錯誤,債權人對其部分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