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9年度新小字第74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新小字第74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邱偉智
被   告  蘇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新小字第74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上午09時3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吳佩芬
  通   譯 陳宥瑋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吳佩芬
法官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
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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