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小字第166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敬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恬安 間因本院105年度基小字第1665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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