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裁字第7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9年裁字第7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九七號
原告甲○○被告彰化縣政府右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二九三八一號函,請求確認彰化都市計畫數值地形圖及其樁位座標無效,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人民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其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被告目前使用前開地形圖等係依據七十年代「彰化市都市計畫圖」所偽造,而與法定都市計畫圖不相符,為此請判決確認其為無效等語。然查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此有被告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彰府工都字第一四一七四六號函及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訴字第○八三七六○號函在卷可稽,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評事 吳錦龍
評事 沈水元 評事 吳明鴻 評事 尤三 謀評事 陳光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惠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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