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抗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305號抗告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定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6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更為裁定。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一)原裁定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故非無見。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42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5月,該案件因未合法送達,故尚未判決確定,該案既尚未判決確定,即難為定應執行刑,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提起抗告,謀求救濟。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且該判決亦確定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他罪雖為裁判確定前所犯尚未確定者,仍不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原審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固非無見,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竊盜罪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42號判決,該判決之送達程序經本院以電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查詢結果,受刑人於書記官送達判決當日已因他案拘提在監執行,受刑人甲○○並未收受該判決,故該判決之送達尚有爭議等情,有本院97年8月26日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稽,是有關如附表編號2所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1342號案件所判處竊盜罪有期徒刑5月部分,是否有合法送達?是否已判決確定?尚有爭議,原審未查,遽予對附表編號2部分併予定執行刑,顯有未洽。抗告人抗告意旨亦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戴勝利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