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85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退輔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59號原告甲○○
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修三 律師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代表人戊○○(場長)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退撫事務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輔法字第097000011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有關退撫事務事件,不服被告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並命被告作成准原告繼承而承耕被繼承人 葉志超 原配墾荒地之處分。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林文舟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