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54號原告 饒達權 被告 德霖 技術學院法定代理人 洪久賢 被告 林憲陽 共同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