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宏
李冠均黃偉翔陳詠琳選任辯護人 何建宏 律師
吳玉英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於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調查之事項(被害人 李宏仁 撤回告訴),本院認應就起訴書所載被告陳正宏、李冠均、黃偉翔、陳詠琳,就起訴書犯罪事實六傷害李宏仁部分再開辯論(其餘被訴部分,均不在再開辯論之範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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