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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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黃清水
黃清奇 黃琴澤 黃金池 黃登臨 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畯豐 被告雲林縣稅務局代表人 林瑞堂 訴訟代理人 黃秀玲
葛素華 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簡字12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以及102年4月1日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及更正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林瑞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代表人林瑞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定國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抗告理由應記載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