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指定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11日執行羈押,並命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其所涉併案審理之10
2年度訴緝字第2號案件,係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亦可認有再行逃亡之虞),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4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