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95年度除字第1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許火獅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95年1月31日│10,000元│0000000│││││限公司北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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