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867號聲請人 江東照 上開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惟未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及具狀補正本院112年8月3日中院 平家育 112年度家補字第1920號函說明欄第1至6項等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112年9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