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14號原告 莊永富 被告蔡沛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又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