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532號原告 廖千慧 被告 蕭世鵬
鄭佳玲
黃怡璇
李允彤
黃詩晴 黃琳瑋 陳怡婷
俞明杰
鄭憲鳴 王裕博
張煒楓 張淯騰 游沴榛 前列張淯騰、游沴榛共同兼訴訟代理人張煒楓被告 洪悅揚 法定代理人 洪永昌
鄧雪華 被告洪永昌
鄧雪華 徐文益 范詠萱 吳家卿 法定代理人 吳宛怡 被告 胡元銘 法定代理人 周婕瑀 被告 魏嘉佑
周婕瑀 胡偉修 吳宛怡張煒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