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00號原告元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書記官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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