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簡上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婉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上訴期間欄「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應更正為「不得上訴」。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上訴期間欄「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應更正為「不得上訴」。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王振佑法官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