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66號上訴人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慶 被上訴人 王靖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