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世霖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世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世霖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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