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聲請人 林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順宏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經催討後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本票上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本票,因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聲請人之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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