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0號
聲請人 林承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順宏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0000000),經催討後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本票上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本票,因未載發票日,為無效票據,聲請人之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