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6號

原告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楊聰吉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 律師

許育誠 律師

被告 蕭文炎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判決後,兩造均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2632號判決一部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一部駁回被告上訴,而兩造就前揭發回審理部分調解成立,有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移調字第15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認另案訴訟程序業已全部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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