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四號
聲請人傳導廣告有限公司送達地址桃園縣平鎮市○○路○段一九九之一?
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玉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書記官蔡紫凌~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0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壹拾貳萬捌仟壹佰│0000000││││ 許啟松 │││叁拾捌元│││├─┼─────────┼─────────┼───────────┼────────┼────────┼──┤│2│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肆萬貳仟壹佰陸拾│0000000││││許啟松│││伍元│││├─┼─────────┼─────────┼───────────┼────────┼────────┼──┤│3│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壹萬伍仟柒佰壹拾│0000000││││許啟松│││捌元│││├─┼─────────┼─────────┼───────────┼────────┼────────┼──┤│4│天地心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貳拾柒萬壹仟貳佰│0000000││││許啟松│││伍拾陸元│││├─┼─────────┼─────────┼───────────┼────────┼────────┼──┤│5│天地門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壹拾壹萬元│0000000││││ 廖秀美 ││││││├─┼─────────┼─────────┼───────────┼────────┼────────┼──┤│6│天地福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捌萬陸仟元│0000000││││ 徐士剛 ││││││├─┼─────────┼─────────┼───────────┼────────┼────────┼──┤│7│天地福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陸萬貳仟捌佰柒拾│0000000││││徐士剛│││肆元│││├─┼─────────┼─────────┼───────────┼────────┼────────┼──┤│8│天地福廣告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陸萬玖仟 捌佰陸拾│0000000││││徐士剛│││元│││└─┴─────────┴─────────┴───────────┴────────┴────────┴──┘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四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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