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九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計算裁判費並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