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八號
聲請人番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寶淑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二人間為給付工程款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