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先經調解,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三、陳報起訴所得受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計算繳納調解費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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